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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基教学组织方法

来源:985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24-11-22 06:34:19 |

教基教学组织方法

教学基础的教学组织方法,包括备课以及教学的和论文。

中世纪界定于公元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至公元1453 年东罗马帝国灭亡的这一历史时期.中世纪是全世界封建制社会形成到发展的时期,也是世界三大宗教形成并广泛传播的时期.基督教文化在中世纪欧洲取得了万流归宗的地位.
  欧洲人的生活与宗教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各阶层的人,无论是国王,还是领主,无论是骑士还是普通百姓,只能在宗教的框架内思想与生活,绝对不能够超越.12 世纪基督教规定了宗教仪式有七种:洗礼、坚振礼、忏悔礼、圣餐礼、终敷礼、婚礼、授职礼.除最后一项外,都是普通百姓直至王公大臣必须施行的.可以说人生的一切重大事件都被基督教会的宗教仪式所包容,从出生到婚配,一直到死都有专门的宗教仪式.人的一生都在宗教的制约之下.各种习俗都打上深刻的宗教烙印,几乎所有习俗都带着浓厚的宗教色彩.许多节日都与宗教有关,如仲夏节是为纪念施洗者约翰、冬至日是纪念圣女露西亚、圣诞节是纪念耶稣诞生,万圣节是为纪念所有死去的圣徒、情人节是纪念圣瓦伦丁神父等等.人们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与教会和宗教相关,即使是演剧也都演圣经中的故事.
  东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与西欧不同,它较好地保存了古代文化,一直延续着罗马庄严的礼仪和专制政治制度,其皇权高于教权,其教会也不受制于罗马.然而与西方的教会一样,欧洲东方的基督教在精神方面影响和感化了整个斯拉夫世界,使他们的全部生活也在基督教的规范之内.其节日习俗、生活习俗也与教会密切相关.
  总之,整个中世纪西欧文化,包括文艺复兴初期在内,都是以基督教为题材、以基督教思想为背景的.可以说,西欧中世纪文化的主体,就是基督教文化.近代西方文化的基础,已经牢固地树立起来了.
 中世纪西欧形成基督教文化的原因,或者说,基督教会对文化教育的垄断,原因很简单,中世纪初期日耳曼人上自国王,下至平民,都是文盲.他们文化上的这种原始状态,使其不可能一下子消受古希腊罗马文化的各项成果.较高文化在蛮族中的普及与提高,需要一个过程,而当时有文化的人只有基督教士,这就造成基督教会在中世纪的文化垄断地位.应该注意的是,西欧文化自公元三世纪以来已经衰落,基督教文化的形成,是其衰落的结果,而不是其衰落的原因.
  在中世纪最初的几百年间,基督教士是西欧古典文化的唯一继承者.在修道院的高墙内,在昏暗的灯光下,只有基督教士还在钻研着古典文化的各项成果.毕达哥拉斯的数学著作,欧几里德的几何学,阿基米德的物理学,都有赖于他们而得以保存.可以说,正是他们“保存了学问的灯光长明不熄”.这时的历史著作《哥特史》、《法兰克人史》、《伦巴德人史》,都为基督教士所作.日耳曼人登上了历史舞台,可是记载他们历史的,却是基督教士.
  进入中世纪,西方进入了基督教广泛传播的时代,当时,基督教的史学思想影响广泛.它打破了从前以世界作为背景和以地理上的文明中心为中心的世界史格局,开始致力于构筑所有人所有民族都包罗的在上帝目的下规划的世界通史.在此基础上,圣��奥古斯丁创立了他的世界史理论.在其所著《上帝之城》中,奥古斯丁认为天下地下具有上帝之城和地上之城,这两座城原为一体,因为人类有罪,才分开成为两种城,人类历史终极目标就是到达上帝之城.在种观念支配下,历史的过程不再是人类的目的,而是上帝的目的的实践.在奥古斯丁看来,人类是一个整体,整个为类朝着上帝规定的目标行进,所有民族无一例外地都加入这一行进过程.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世界历史已不再是世界背景的记述,而是历史探索的中心所在.中世纪的基督教编年史家致力于把奥古斯丁的两城学说付诸构筑世界历史的实践.奥古斯丁的弟子奥罗修斯所著的《反世俗的历史》,记述了自创世迄于公元410年的世界历史.在世界史编纂史上,基督教史家创造一种统一的纪年法--基督教纪年方法.另外中世纪编年史家在具体叙述世界历史时,普遍采用亚述-波斯-希腊-罗马四大帝国的分期法,以后的神对罗马帝国被视为罗马帝国的继续.
  中世纪的史学被基督教思想体系和价值观牢牢控制着.史学家几乎全都是受过教育的又有时间来实现其雄心勃勃的虔诚的僧侣.他们总是将自己关在修道院的小屋里以置身度外的冷眼用编年体的形式记述着世俗世界发生的各个大的政治事件,却有如此的热情来揭示上帝对人类历史的主宰和支配力量,仿佛在讥笑世人竟然如此看不穿神的安排.在这充满着神秘主义、经院哲学、僧侣理想的基督教神学史观的指导下,中世纪的史学充满了神迹、轻信和荒谬.但这也为后世留下了不少珍贵的历史资料.代表作品:格里哥利主教的《法兰克人史》、意大利的僧侣保罗的《伦巴第人史》、西班牙的主教伊斯多尔的《西哥特、汪达尔、苏维汇诸王的历史》、英国僧侣比德的《英国教会史》以及德意志的本尼狄克僧侣兰伯特的编年史.
公元五、六世纪的西欧,战乱频繁,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新兴的封建主阶级迫切希望找到一条经济上的解脱之道,以恢复和发展经济,并进而实现封建秩序的稳定.而基督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世纪早期西欧 社会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总之,基督教在西欧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历史时期,在促进西欧封建化进程中,继承、传播了古典文化,促进了各民族文化交流与民族融合以及转变西欧社会风气,促进了西欧经济恢复与发展……此外,在这一时期,罗马教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一些地区的传教工作,扩大了罗马教会的力量,为形成罗马基督教的西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幼儿的法律地位是幼儿获得权利、行使权利的基础,是幼儿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幼儿具有三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并由此产生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作为公民的幼儿

  幼儿,同样应获得作为公民的一起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公民的平等权;(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人身自由;(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等;(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8)其他方面的权利。

  二、作为未成年人的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学前教育中的幼儿主要指的是不满六周岁(或七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特别规定了监护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作为受教育者的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在托幼机构接受养育教育的幼儿同样享有“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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